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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41)

|0·2011-09-19 08:38:3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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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2 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设防烈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 6度设防烈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11.1.4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按表11.1.4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表11.1.4仅摘录与火电厂有关的部分)

  表11.1.4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注:1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直接由本表确定抗震等级;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调整设防烈度后,再按本表确定抗震等级。

  2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3 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当按基本振型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框架部分应按表中框架结构相应的抗震等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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