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5.7.1 各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防火间距的规定。
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表5.7.1-1、5.7.1-2、5.7.1-3执行。
表5.7.1-1 主要生产建筑物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GBJ 16的有关规定。
注2: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查看更多内容: 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 电气工程师课程试听 电气工程师考试论坛
?2011年电气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简介
?权威老师主讲2011年电气工程师辅导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