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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 油库与厂内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2.18的规定。
表5.2.18 石油库与厂内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注1: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20%折算计入油罐区总容量。
注2:对于埋地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注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GBJ l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注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5.2.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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