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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25)

|0·2011-09-13 10:48:39浏览0 收藏0

  5.2.18 油库与厂内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2.18的规定。

  表5.2.18 石油库与厂内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注1: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20%折算计入油罐区总容量。

  注2:对于埋地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注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GBJ l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注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5.2.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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