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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04$lesson$
4.0.2 运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设计应符合DL 5000、GBZ 2的下述标准:
1 煤尘中含有10%及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总含尘浓度不应大于2mg/m3,呼吸性煤尘浓度不应大于lmg/m3。当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浓度大于lmg/m3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60mg/m3。
2 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总含尘浓度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应大于4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大于6mg/m3,呼吸性煤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应大于2.5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大于3.5mg/m3。当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浓度大于2.5mg/m3~3.5mg/m3。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20mg/m3。
6.4.15 当采用电除尘时,与电除尘器配套的风机的电动机应为防爆型。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2004
3.0.21 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及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通风和空调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接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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