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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12)

|0·2011-09-08 09:44:38浏览0 收藏0

  14.8.14 山谷型干灰场上游当采用拦洪坝时,应通过水文计算和优化确定调蓄库容、坝高和排水设施。拦洪坝的设计标准可参照表14.8.11执行,但以上游洪水库容来控制。$lesson$

  下游堆石棱体高度根据灰场地形确定,并应不小于3m。

  14.8.16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修筑灰坝时,应根据地基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止坝体及地基液化的措施。

  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隔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9.8kPa爆炸内力设计。

  16.2.2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作抗震设防。

  发电厂建筑物抗震设防应按GBJ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GB 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和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网络控制楼等按GBJ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2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且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发电厂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和连续生产运行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等,应按GBJ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3 一般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GBJ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16.6.2 所有室内沟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等应有妥善的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当不能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用机械排水并防止倒灌。

  严禁将电缆沟和电缆隧道作为地面冲洗水和其他水的排水通路。

  16.8.3 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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