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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2)

|0·2011-09-06 08:53:04浏览0 收藏0

  前言$lesson$

  2001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实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今后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以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质量为主要内容,建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体系;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为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于2000年组织各有关部委、行业组织编写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编制,并于2000年底发布。该强制性条文不是全面编制一本新的规范,而是依据摘录涉及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内容的原则,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章、节、条、款的内容,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在摘录的过程中,原则上应保持条、款、项的完整。强制性条文颁布与实施,初步解决了标准过多过细,强制性内容范围偏宽、数量偏多,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混杂在一起等问题,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几年来新标准的颁布和超龄标准的修订,2000年颁布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已不全面,且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系统性、完整性差,内容有粗有细,掌握的尺度不一致,整体上不够协调及以偏概全等问题,因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于2004年组织了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工作。在此次修订工作中,编写组注重了解决2000年版中存在的问题,在内容上纳入了新的技术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了实施的方便和不产生歧义,在结构编排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 2006年版》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国电龙源集团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北京电建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北京送变电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 2006年版》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非工程建设类标准不摘录;企业标准、政府部门文件也不摘录;对于标准之间存在着矛盾或争议的条款不摘录,不具备操作性的条款不摘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 2006年版》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有明显出版错误的除外。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反馈。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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