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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控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及其周期的规定

|0·2010-11-30 14:48:24浏览0 收藏0

  (1)具有两组蓄电池时,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充放电。恒流放电电流用I10恒流,当蓄电池组电压下降到1.8 V×N时,停止放电。隔(1~2)h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得到恢复。若经过三次全核对性充放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其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2)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在验收时应进行核对性充放电,以后每(2~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运行了六年以后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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