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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浙江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审核未通过人员公示》,2017年浙江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审核未通过人员公示已经公布,请大家及时查看,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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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人员:
根据浙人社发〔2017〕54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我省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首次实行报考资格考后审核。我办于2018年01月12日下发了《关于浙江省2017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后报考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设执委〔2018〕1号),决定1月22日至24日进行现场审核,并明确逾期不参加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经现场审核,周凯等35名考生未通过审核,现将未通过审核人员及未通过审核原因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8年2月6日。
未通过审核人员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18年2月6日下午5:30以前与我办联系。
联系电话:0571-87055123。
浙江省勘察设计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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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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