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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通辽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环球网校·2017-07-14 09:39:43浏览74 收藏29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通辽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通辽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通辽电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通辽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通辽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通辽电气工程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频道。

  重点推荐2017年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

  一、考试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和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7月4日10:00—7月16日24:00; 现场审核时间:2017年7月17日—19日(每天8:30—11:30,14:30—17:30);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7年7月20日24:00。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examfront)。以前年度在我区参加过各专业“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老考生,符合报考条件,且级别、专业不变的无需进行现场审核,可直接报名缴费。以前年度在外省(区市)参加过该项考试、报考级别或专业变更以及首次报考的人员均须按要求办理现场审核。报考人员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专业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历年或当年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二、考试时间

  2017年9月23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2017年9月24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三、考生资格审查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打印的学历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单位工作年限证明。

  4.报名登记表。

  5.咨询电话:2297996 地点: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东侧一楼服务大厅(和平路南段739号)

  四、应试人员须知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考场配发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试结束后收回。

  (二)各专业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禁止应试人员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应试人员携带专业考试指定目录中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等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资料。

  (三)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指定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

  (四)考试结束后将进行雷同试卷的检测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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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推荐2017年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

  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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