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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淄博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环球网校·2017-07-14 09:37:01浏览163 收藏65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淄博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淄博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淄博电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淄博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淄博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淄博电气工程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频道。

  重点推荐2017年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及省属以上驻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7〕 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试报名

  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查、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考生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为http://www.cpta.com.cn。

  报名时间:2017年7月7日9∶00—7月17日16∶00;

  缴费时间:2017年7月7日9∶00—7月23日16∶00。

  二、资格审查

  报名时,如果应试人员在档案库中检索到个人身份信息,说明该应试人员在有效年度内通过资格审核并参加过该考试,系统直接显示审核通过标志,无需再进行现场审核,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其余应试人员均须提供相关材料到选择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

  报考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考生到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19室科教科(电话:2300171,地址:人民西路30号)办理审核手续。报考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考生到淄博市人事考试中心(张店区市府东一街15号108房间,电话:3169575)办理审核、确认手续。请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于7月14日至7月20日(周末除外)集中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审核盖章后的《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5.2010年(含)之后通过基础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报名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时,需出具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印制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有关事项及要求

  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虚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违纪条款处理。

  附件1:《关于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鲁人考函〔2017〕28号)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资格审核的通知》(淄人考函〔2017〕26号)

  附件3:工作年限证明

  淄博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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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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