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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大连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大连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大连电气工程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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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辽人考〔2017〕1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9月23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9月24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8:00-12: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14:00-18: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情况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中的考试介绍)查询。考生可根据专业、学历、职业年限及报考条件选择考试科目报考。报考条件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相关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高校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系统(edu.mohurd.gov.cn)查询。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报名时须填写国籍地区信息)。
三、相关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7年7月3日9:00—7月17日24:00
审核时间:2017年7月3日—7月19日
(上午8:30—11:00,下午13:00至16:30,周六、日,节假日除外)
缴费时间:2017年7月3日9:00—7月21日24:00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7年9月15日9:00—9月21日24:00
四、报名、审核方式
考生须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服务平台“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
(一)老考生报考时,不需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照片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二)选择大连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点的新考生(含更改级别、专业)或异地首次转到辽宁报考的考生报考时,须携带经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名表(照片审核通过后即可打印)1份、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免试部分科目的还需携带职称证)于审核期间到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人事考试窗口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还应提供基础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参加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新考生还需提供:(1)职业道德证明一式一份,由应考人所在单位出具(用纸必须为A4规格)。(2)有关承担设计项目和主要业绩成果证明一式一份(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提供);要求提供结构平面布置图(基础平面、各楼层平面、顶层平面)。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1份和免试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和《工作年限证明》可从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打印,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重要提示
(一)2016年在辽宁考区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且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有档案信息的人员视为老考生。
(二)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三)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通知。
六、相关咨询电话
(一)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二)网上支付热线:4001500800
(三)省项目负责人电话:024—23447329
(四)大连市咨询电话:0411—12333;0411—84618283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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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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