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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藏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环球网校·2017-06-26 09:38:45浏览80 收藏32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西藏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西藏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西藏电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西藏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西藏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西藏电气工程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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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

  根据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17】8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区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和科目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包括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考试于9月23日、24日举行,其中基础考试为23日,专业考试为23日、24日。有关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情况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中的考试介绍)查询。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拉萨市

  二、报名条件

  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相关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高校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系统(edu.mohurd.gov.cn)查询。

  考生可根据专业、学历、职业年限及报考条件选择考试科目报考,请考生诚信报考。

  三、取得证书的条件

  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为一年一周期的非滚动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并在考后通过资格复审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证书》。

  四、报名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初审及网上缴费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6月23日至7月9日

  网上报名地址: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二)报名程序

  1.考生报名照片预处理

  “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实行注册和报名照片资源共享,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审核。考生注册之前,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识别,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审核通过。

  2.考生网上注册

  考生登录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网上报名服务平台),点击“注册”按钮,按照提示认真填写个人注册信息并上传已处理好的照片,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请考生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用于以后报考其他考试使用。

  3.考生网上报名

  注册成功后,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需要报考的考试类别,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西藏”,进入报考信息填写页面,请考生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成功填写报考信息后,请再次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考生将无法修改报名信息),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并经本单位盖章,用于现场资格初审时使用。

  (三)现场资格初审及缴费时间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精神,本次考试我区实行报名初审考后复核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核,请考生诚信报考。

  曾在2016年度之前(包含2016年度)参加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为“老考生”,其他参加考试的考生为 “新考生”或“异地考生”。“老考生”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初审,请将盖有工作单位公章的《报名表》送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新考生”或“异地考生”须进行现场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初审时“新考生”“异地考生”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需本单位审核盖章)、从事勘察设计行业工作经历证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报考专业考试的考生需提供基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2017年6月23日至7月10日正常工作日进行。

  现场资格初审地址:西藏自治区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事大厅4号窗口,0891-6831320。

  通过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现场资格初审后,请携带盖有西藏自治区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送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拉萨市八一路云水瑶路口往里200米,西藏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楼4楼406房间)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否则,将无法进行下一步网上缴费工作。

  通过网上资格审核后,考生请及时登陆报名网站完成网上缴费工作。

  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6月23日至7月11日(支付方式为:支付宝)。

  需要开具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的考生,请于2017年9月22日-9月25日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拉萨市八一路云水瑶路口往里200米,西藏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楼4楼404房间)开具收据,逾期不予开具。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初审、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本项考试。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7年9月18日至9月22日,通过资格初审并已交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成绩公布及合格证书办理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统一公布, 具体公布时间请关注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新浪官方微博通知;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请全部科目成绩都合格的考生,按照我中心官方微博(新浪微博,昵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考后资格复审通知要求,携带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我中心进行考后资格复审,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五、注意事项

  (一)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禁止考生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规范、手册等各种资料。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

  (二)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主要推荐规范、标准、规程目录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考试部分内容公开)。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答案等进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考试中要认真检查填涂信息,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电气工程师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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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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