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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练习题(42)

环球网校·2020-11-19 17:49:14浏览32 收藏6
摘要 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共招录9536人,笔试时间为12月20日,考试将近,竞争激烈。为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考江苏公务员笔试,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整理了“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练习题(42)”的内容,请大家认真做题,积极备考。

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练习题(42)

1.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下列国家机关的哪一做法不符合规定:

A.某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涉嫌行贿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行留置

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城市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的监管规章

D.某县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手机微信记录

2.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10周岁以下

B.《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了审判官员的回避制度

C.在人民法院审判期间,被告人甲死亡,同时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经能够确认甲无罪。最后法院判决宣告甲无罪

D.在我国,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

3.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里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甲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温馨提示:点击下页查看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练习题(42)的答案。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环球网校小编推荐各位考生使用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预约成功可在2021年江苏公务员笔试时间、面试时间到来前收到短信通知,提醒大家做好考前准备。

1.【答案】D。解析: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故A项正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故B项正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依法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的监管规章的权限。故C项正确。《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此可知,某县人民法院无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手机微信记录。故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D。

2.【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A项错误。《唐六典》规定:“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说,若承审官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官。《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了审判官员的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C项正确。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故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

3.【答案】B。解析: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A选项中,甲将乙抓住已经阻止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此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不属于正当防卫。B选项中,盗窃行为正在实施,乙的同事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阻止了犯罪行为,且实施手段适当,构成正当防卫。C选项中,甲故意引诱乙实施犯罪行为,再进行“防卫”,属于防卫挑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D选项中,正当防卫要求犯罪行为正在实施,且防卫手段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当。题干中,甲在事后偷偷将乙打倒并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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