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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根据《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须符合省、设区市2021年度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9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4年11月3日以后出生);
2.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3.符合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报考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不受户籍或者生源地限制。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按照2021年度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拟录用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设区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考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在网上进行,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同步。网址见省、各设区市考录公告(简章)。报名时间:2020年11月3日9∶00至11月9日16∶00。报名和资格初审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录职位、考试类别见职位简介表。报考者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时间:2020年12月20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者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者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3.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配合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工作人员、经费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予以保障。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达不到5∶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的笔试成绩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照与面试缺额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递补体能测评人选。
4.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者,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组织实施。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者中,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3∶1比例的,按实际合格的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工作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者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者的总成绩。
6.体检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录用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7.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的报考者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按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8月31日(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前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5)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6)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0)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受过劳动教养的;
(12)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3)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4)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5)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6)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8)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9)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0)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2)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3)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4)自2015年11月10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25)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26)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7)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19年度及20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8)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9)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3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8.公示录用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录用审批机关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经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由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由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人选缺额时,将从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一次性递补,每个职位只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省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在办理录用手续后,由省戒毒管理局安排至其他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1-2年,待省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式收治戒毒人员后,再回省南京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21年度考录公务员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监狱管理局(025)86265259
省戒毒管理局(025)83337254
省司法厅(025)83591121
省公务员局(025)8339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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