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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共和国勋章
一、由来和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于2015年8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由国家主席向获得者授予。
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同年12月27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2016年4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2016年1月1日正式设立。
201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进一步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评选颁授作出细化规定。
二、哪些人可以授予
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确,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去世且符合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在此之前去世的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其他为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士,他们的不朽英名和丰功伟绩永载史册,为子孙后代永远铭记和尊崇,但从法律溯及力等因素考虑,不再追授。
三、什么时间授予
国家勋章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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