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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今年3月份,一位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院大三学生,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由此,关于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食物饮料的“霸王条款”以及翻包安检的行为,在媒体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而9月11日,上海迪士尼正式对此做出回应,修改了迪士尼的食品和入园安检的规定,并于即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综合分析】
对于禁止携带食物进园,上海迪士尼给的答复是,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但多家媒体报道称,在美国和法国,多家迪士尼乐园并没有禁止消费者携带食物进园的规定;而在日本东京迪士尼的中文官网上,也没有完全禁止游客自带饮食。
人民网在《四问上海迪士尼:翻包、“双标”,凭什么?!》的文章中,向上海迪士尼一连发问,矛头直指“双标”及翻包侵权问题,并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监管规定,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那么,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自带食品是管理需要还是霸王条款?上海迪士尼乐园宣称禁带食品与大多数主题乐园和其亚洲乐园相关规定一致,是否能成为其禁带食品入园的合理化依据?此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的明文规定得到解答。
【相关问题】
一迪士尼园区谋求利益最大化。1、迪士尼作为世界顶级旅游胜地,享有世界范围的品牌效益,不仅是园区票价,在园内卖高价饮食可以谋得更多效益。2、亚洲区域游客选择自带食物的比例比欧美游客更多,一定程度影响乐园的餐饮收益,于是在亚洲的园区采取翻包行为。
二园区内的食品价格偏高、游客想要节省花费。1、上海迪士尼园区价格存在虚高现象,一根雪糕40元,一个牛肉汉堡85元,爆米花65元一桶,一瓶外面卖3块钱左右的可乐价格售价20元,如此高的差价也让不少网友大呼“买得起门票,吃不起饭”。2、许多游客通过自带食物的方式来为节约出行成本,减少开销。
三法律存在不完善,对霸王条款说“不”不容易。针对迪士尼“禁带食品入园”相关条款提出的诉讼之前有过,2018年苏州一名律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相似的“民事起诉状”,但被法院裁定为起诉“不予受理”,理由是“起诉人将‘开包检查’和被告知‘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起诉人之起诉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目前,当事人已至上海市高院申请再审该案。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消费规则争议中的民事诉讼适用性存在些许难题,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自主经营权利、合同公平原则的限定存在某些模糊之处。
【相关对策】
一是上海迪士尼园区应当减少价格虚高的产品。迪士尼园内物价贵出天际,在竞品项目频繁落地,客流减少、收益降低等难题会接踵而来的现状下,上海迪士尼需要整改园区,考虑消费者的权益,设置公道合理的价格。
二是上海迪士尼应满足消费者需求,重视消费者利益。1、上海迪士尼乐园针对事件,应做出积极回应,配合调查,积极回应消费者的需求,不能依仗自己的品牌而蛮横,以防丢掉市场。2、迪士尼应该根据亚洲游客的消费习惯去改进服务和管理方式,而不是通过双重标准,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让游客被迫消费。3、迪士尼应当扩大出售食品的种类和范围,学习借鉴东京、美国等迪士尼经营模式,完善设施,例如设有售卖瓶装饮料、冰淇淋、爆米花等零食的路边开放式商店等,扩大消费者选择空间。
三是完善法律,增强消费者法律意识。1、消费规则存在争议,民事诉讼适用性存在难题,国家应当明晰法律边界,完善市场规则,对企业自主经营权利做出明确规定。2、上海迪士尼翻包现象一直存在,许多游客对此有所埋怨,但事实上却很少有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一些条款。消费者应当熟悉相关基本法律知识,在面对“霸王条款”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权威论述】
类似这样的禁止携带食品和饮料的规定,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而对于迪士尼等主题乐园在游客入园时进行的翻包检查是否自带食品的行为,有同样的嫌疑。——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召
这种检查是基于法律的授权,才可以做。迪士尼只是一个商业的企业,它不能有任何的超出法律以外的权力。它翻人家的包,就是一种变相的检查和搜查行为,这就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龙杰
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园区内能否也提供相对平价的食品。不许外带食品这样的规定,还会影响到一些患有哮喘、糖尿病的特殊人群以及婴幼儿、老人的利益。这些特殊人群对食品有严格的要求,而园内提供的餐饮种类比较单一,很难满足他们的正常需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高频金句】
1、 不同地区的迪士尼,它适用不同的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双重的标准。迪士尼制定这个规则是不是符合法律?这不是某个企业说了算的。
2、 消费者有权利选择消费、选择服务,他可以选择商品。现在这样就排除了消费者自己携带物品来消费的行为,变成只能变相让消费者接受迪士尼提供的餐饮服务。
3、 一个全球知名的企业,不是追求更好地尊重消费者权益,而是高举比烂大旗,让人遗憾。面对民意,上海迪士尼需要自我反思,不要站在消费者权益的对立面。
4、 真正的梦幻乐园,应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寻求更好的共赢之道,做有温度的游乐园,让游客在上海迪士尼实现自己的童话梦。
【案例拓展】
“贵重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常州市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快捷酒店检查时发现,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的“旅客须知”栏中,有“如有贵重物品和行李请寄存,否则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的规定。
这条酒店的友情提醒相信只要住酒店的客人基本都见过,而这种条款实际上也是“霸王条款”。该条款单方面免除了酒店自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客未寄存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免除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同时违反了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自费买3D眼镜的不法霸王条款
中消协老师委员会委员邱宝昌律师分析指出,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
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为此,中消协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影院此类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此类“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时评文章】
迪斯尼,你最应该考虑的是消费者权益
因为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且要翻包检查,上海迪士尼乐园常常被吐槽甚至起诉,最近又被一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告上法庭。但上海迪士尼的最新回应是: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显然,这个说法无法令公众满意,甚至更加激发众怒。因为就算其他乐园也禁止自带饮食也搜包检查,但错误的行为不会因为做的人多了就变得正确。一个全球知名的企业,不是追求更好地尊重消费者权益,而是高举赤裸裸的比烂大旗,真是让人遗憾。迪士尼乐园需要正视的问题不是有多少乐园在这么干,而是这么干到底对不对?
其实,迪士尼不需要和其他乐园对比,自己照照镜子都可以反思。因为作为全球连锁的企业,迪士尼不只是在亚洲有乐园,他们在欧美却无此规定。而且,迪士尼历史上还有过著名案例,迪士尼最初禁止园内饮酒,但法国巴黎的乐园因此遭到欧洲人持续抗议,后来迪士尼不得不取消了禁酒令。
迪士尼学会了尊重西方消费者饮酒的文化和权利,却没有学会尊重东方消费者的隐私权——为了执行自带饮食的禁令,他们要让消费者打开包以供搜查。如果说禁止自带饮食,还能得到一些理解的话,那翻包检查简直就是对消费者隐私和尊严的赤裸侵犯。当一个规定需要以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做法配合才能实施的话,企业本就该三思。
在持续的反对抗议声中,迪士尼坚持这个做法,恐怕不是所谓的卫生担忧,而是谋求利益最大化。因为卫生担忧根本不值一驳,迪士尼自己也卖饮食,一样会产生垃圾;如果只是担忧卫生问题的话,迪士尼适当提高票价来充当“卫生处理费”,都比现在翻包检查吃相更好看。
之所以不这么做,最好的解释是,在园内卖高价饮食挣钱更多。禁止自带饮食和翻包检查的配套,就算消费者有所不满,但因为迪士尼的稀缺性,多数还是会屈服,说白了,迪士尼利用的就是博弈中的优势地位。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确实有争议,尽管有律师认为迪士尼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但关于消费者选择权的界定,在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只是别忘了,法律的根本还是关乎民意共识,是权衡各方权益之后提炼出来的游戏规则。哪怕现有法律暂时无法判定迪士尼违法,也不代表它的行为就是正当的。
在这个意义上,学法律的大学生状告迪士尼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她把一个存在普遍争议的问题推送到法律的框架下,这既是检验事件本身的合法性,也是在检验现有的法律条文是否完备,是否能呼应民意诉求。
回顾曾有过的一个类似争议,即饭店能否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也曾经历过漫长的讨论和反复,要权衡企业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权益之间的矛盾。而当时的法律也很难给出裁判,但最后的结局有目共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得到了新的法律保障。而且事实证明,尽可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不会伤害企业利益。好企业在好的规则下,依旧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在普遍的民意公愤之下,希望迪士尼不要固执地站在消费者权益的对立面。哪怕是为了自身利益考量,如此不惜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多项权益的行为,也不可能持久。与其在消费者的讨伐抗议中、在必将完善的法律约束中仓皇求变,不如早早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寻求更好的共赢之道。(来源:人民财评 作者:敬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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