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ABC )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位置
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
允许建设的范围
出让方式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①位置、②使用性质、③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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