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 BCD )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②城市总体规划、③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查;实施中→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