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根据《城乡规划法》,审批机关批准( ABD )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查;实施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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