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编制完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行的行政行为应当是( A )。
审定
许可
评估
裁决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③建设单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注】审批——审查后批准执行;审定——审查决定或审阅评定。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