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根据《镇规划标准》,镇的全部建设用地分为( A )。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未利用地
据《镇规划标准》,镇的全部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10.2 给水工程规划
10.2.5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2 应便于水源卫生防护;
3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具备施工条件;
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 水资源匮乏的镇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
10.3 排水工程规划
10.3.6 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镇区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10.4 供电工程规划——重点
10.4.6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