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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的大小及其重要性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审批情况如下述。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乡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城市分区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的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建设部组织审查后,随同城市总体规划按程序上报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直辖市要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省会城市,要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非省会城市以及二类人防重点城市需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建设部备案;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备案。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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