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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1施行,注意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
适用范围:1)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两种情况除外。
报批:1)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矛盾之一: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矛盾之二:条例规定要有选址意见书,而规划法里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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