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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城镇体系规划
包括全国、省(自治区)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统一安排。
2、城市总体规划
分三个步骤的工作:
(1)编制总体规划首先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经批准后,作为指导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2)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大城市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对总体规划内容进行必要的深化。
(3)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后,可以对总体规划涉及的各项专业规划进一步深化,单独制定专项规划。
3、详细规划
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中,都应当贯彻城市设计的理念和原则。
城市规划由各级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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