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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工作阶段有关内容

|0·2014-10-29 09:32:34浏览0 收藏0

  一、城市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如下:

  (1)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3)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4)研究分析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5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

  (1)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以下有关条款同)。

  (2)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2)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1)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四、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1)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1)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2)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五、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作局部性变更。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发现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作出重大变更。修改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六、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城市规划纲要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3)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直辖市要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省会城市,要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非省会城市及二类人防重点城市需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建设部备案;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委(建设厅)备案。

  (4)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总体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5)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6)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关于城市规划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内容和审批办法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其他国家由于政体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方法、规划侧重点和审批制度等都各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了解和研究他们的情况,有助于改进我们的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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