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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2.1。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2年内完成,期限20 年。规划审批:国务院和省政府(总规),建设部、建设厅或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审详规。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9.1.1
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80%以上耕地面积划为基本农田;占用需国务院批准,并补充数量相当的农田。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5、 城市绿化条例,
6、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进入,缓冲区只准科学研究观测。
7、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建设控制地带,全国重点由省级政府批准,省级以下,也是由省政府批准。
8、 信访条例。信访15日内作出处理,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信访――复查――复核,,,复核不满意,不再受理。
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1、 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是发展观的核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基本要求;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或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
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末乡镇通油路。东、中部有条件要建制村通油路。
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
3、 构建合谐社会。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教育、医疗、文化事业,满足文化需求。
4、 节能。城乡新增占用耕地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减少20%.十一五目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降30%.
5、 土地管理。开发区规划权限问题,2002年国务院13号文件,《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开发区范围内的规划制定审批权必段集中由所在市、县规划部门。
6、 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建设部2005,2号文件,建设部2007年,88号文件,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管理的通知。
7、 道路广场建设。2004年29号文件,建设部。暂停批准80米大道,和2公顷广场。
广场:规定小城市、镇不得大于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以上城市5公顷。
道路:小城市、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以上70米的,应在总规中说明。
8、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重点监察内容:规划审批权限问题;管理程序问题;重点项目选址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的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9、 住房建设。2006.37号文件,国务院。
自2006.6.1日起,凡新批。新开工商品房,套型建筑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国务院2002,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规2008,46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总结08年住房建设的基础上,于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在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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