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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用水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0·2013-09-12 14:16:54浏览0 收藏0

  日前,山东省济宁市下发《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严格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等)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据了解,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为多种类型。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16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35元,使用矿坑水、再生水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根据用户实际取水量按月计征污水处理费,使用公共供水管网的,其取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按照用户取水计量装置实际取水量计算;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际取水量,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征收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辱骂、殴打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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