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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本章重点: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组成、《城乡规划法》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并不健全,1947年制订了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都市计划法》
五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1952年成立建工部,同年9月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1954年,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总局,主管城市建设工作。
1954年11月,国家建委成立,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
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
1960年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草率地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是一个重大失误。
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
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增长,新建工厂,尽量分散在中小城市。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1966年至1971年,是城市建设遭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
1972年,国务字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重新肯定城市规划地位。
1974年,《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年至今)
1、1977-1989年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的城市规划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987年10月,建设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
1988年在吉林召开全国第一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2、1990至今
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法一条例)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一体化的新时代(共七章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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