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城乡规划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内容28

|0·2013-05-03 13:45: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四节 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制监督

  本节重点:行政责任的形式和构成条件、行政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一、行政责任

  1、概念: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包含的内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形式:A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惩戒。

  B行政补偿 C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D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4、构成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违法。

  2)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年龄16周岁以上,智力正常。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考察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

  4)行政违法必须以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5、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

  二、行政监督

  1、含义: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察和督导活动。(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

  主体是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法制监督。

  2、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的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保障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

  作用: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改进作用

  3、类型:执行党的监督(核心作用)

  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

编辑推荐:2013年城市规划师VIP套餐 抢先热招

           2012年城市规划师成绩查询汇总专题

              城市规划师历年真题汇总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