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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修改总规的五种情况:上位规划变动;区划调整;国务院得大设施;经评估;审批机关认为的其它原因,
12、城乡规划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三种监督检查)行政、人大、公众。
13、乡村违法,没有罚款,只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法规
1、村庄和集镇管理条例
1993年11.1施行,注意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
适用范围:1)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两种情况除外。
报批:1)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矛盾之一: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矛盾之二:条例规定要有选址意见书,而规划法里没有要求。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4.2日通过,2008.7.1起施行。其规划制定主体为:名城由名城所在市政府,名镇,名村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公布1年内编制完成。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12.31,2006.4.1施行。城市和城关镇是适用范围。城市规划的编制主体(总规,分规,控规,详规),
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纲要要分别报建设部和建设厅组织审查,根据纲要审查意见,而不是审批,,根据意见编制总体规划。城市总规期限一般为20年。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由国务院同意后,建设部审批。新规划法中明确是国务院审批。市域,县域体系规划纳入总体规划,按规划法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村镇总规前,可编纲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做为总规的编制依据。村镇总规一般是2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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