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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
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
(1)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2)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3)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论证工作。
(4)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与内容。
(5)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
(1)要严格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
(2)要严格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
(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批复的要求,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并报我部备案。
3.道路广场建设
(1)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
(2)清理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
(3)规范城市广场、道路建设规划。
(4)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
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1.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
2.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1)充分认识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2)明确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基本思路。
五、住房建设
1.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1)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2)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2.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
(1)加强领导,认真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2)深入调查,科学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3)突出重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要求。
(4)加强监督,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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