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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和建设部于1988年10月制定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定义
专用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
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3.停车场的建设要求
4.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建监察规定》,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3.监察队伍
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于2001年1月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基本规定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资质等级与标准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3.业务范围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4.资质申请与审批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的规定。
(2)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3)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4)规划编制成果
6. 年检制度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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