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建监察规定》,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3.监察队伍
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编辑推荐:2013年城市规划师VIP套餐 抢先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