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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如何体现低碳生态要求?

|0·2013-03-07 11:22:19浏览0 收藏0
摘要 致工党中央向今年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落实低碳生态建设要求的提案》。

  提案指出,目前我国城乡规划中低碳生态建设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原有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由于编制年代较为久远,或由于未能结合地方实际,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绿色交通、绿色市政、资源循环利用、城市生态绿化建设等低碳生态的重要问题上存在不足,亟待进行完善。再如,许多地区常常是在法定规划编制后再另行编制专项的低碳生态规划,或在法定规划编制时有选择性、有限度开展部分低碳生态专项研究,法定规划编制与低碳生态引导控制无法做到同步开展、同步实施,低碳生态要求在规划管理中的落实缺乏法律层面的保障。

  致工党中央相关负责人针对此提案介绍说,目前,行政审批流程与审查内容及许可文件中缺少低碳生态监管的有效措施。从行政审批程序上讲,用地选址与规划许可等环节在程序设置上还存在部分漏洞。例如,行政审批流程简化优化后取消了详细蓝图设计审查,可能导致地块规模较大的项目在规划许可时无法全面判别其生态影响。在行政审查与许可内容方面,作为规划管理核心手段的“一书三证”在内容上缺乏对低碳生态建设关键要素的控制。而鼓励性政策有限,且缺乏可操作性。现有城市规划相关政策在内容上多侧重于规划控制,对低碳生态建设鼓励性内容不足,不利于引导市场积极参与低碳生态建设。而有限的鼓励性政策条文由于缺乏后续的实施细则,也就降低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致工党中央建议,首先要对规划建设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和控制,从源头上强化低碳生态规划建设导向,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城乡建设中。

  对规划与准则开展修订,重点加强土地混合利用、公共设施混合设置、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城市绿化及景观、步行及自行车交通、自然保育等方面的规划建设指引和相关控制要求,将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落实到各方面。

  在各层次规划编制中同步落实低碳生态要求,科学确定城市发展容量,引导公交出行与职住平衡,构建绿色生态系统,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在总规层次,除明确城市总体人口规模外,应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建筑总量的整体控制,并对下层规划进行细化分解,避免出现个别地区就业与居住难以平衡而造成“钟摆式”交通等问题,减少城市碳排放。

  在控规层面,建议增加低碳生态规划控制性指标与引导性内容,作为低碳生态规划管理及土地出让的重要抓手;强化对土地混合利用、开发强度控制、公交与慢行交通发展、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微气候、生态保护及绿地碳汇等的控制指引。

  在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及详细蓝图层面,落实规划控制中的低碳生态内容,提高新能源利用、绿化覆盖率、透水率等要求,优化建筑平面布局设计,引导建筑节能,鼓励生态低碳技术应用;通过自然通风、热岛效应、噪声等模拟,优化三维空间布局,调整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朝向、绿化布局、道路走向等,倡导适应性规划设计,促进低碳生态空间布局。

  建立和完善低碳生态导向下的行政许可审查制度。低碳生态要求下的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除应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外,还应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用地集约紧凑、环境容量、交通容量、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减量排放、能源与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低碳生态要求下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从空间布局、生态建设、绿色交通、资源节约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促进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提高经济、环境和生态效益,在满足常规审查要求基础上,根据法定图则及城市规划相关技术规划,加强在用地功能布局、地下空间利用、公共设施贡献、物理环境优化、生态建设、绿色交通、低冲击开发、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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