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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审相比,根据市委关于“五规合一”的要求,《条例》修改稿建议,城乡规划应“五规合一”,按照“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和建筑风貌”进行管理。条例提出,中心城区建筑主色调应当以淡雅、明快的浅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体现城市优秀文化和岭南建筑风格。
增加“五规合一”条款
为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的协调统一,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力度,根据市委关于实行“五规合一”的要求,与一审相比,《条例》修改稿建议在总则增加“五规合一”条款: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条例》修改稿认为,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科学控制人口规模、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体现城市优秀文化和岭南建筑风格,彰显城市特色与品位。应当按照生态优先的理念,坚持组团式紧凑型城市布局,创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条例》修改稿认为,应当正确处理建筑高度、密度和面宽的关系,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
《条例》修改稿还认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保证渠道畅通无阻。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对城乡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浅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色调
城乡规划涵盖面广,根据市委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新要求,《条例》修改稿建议将“城市风貌控制”作为珠海规划建设的重要原则,进行独立表述。
因此,《条例》修改稿按照“基本原则?绿线管理?蓝线管理?黄线管理?紫线管理?建筑风貌管理”的框架,将基本规定进行整合和重新归类,并建议分别对“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和控制原则作规定。
关于城市风貌控制原则,《条例》修改稿认为,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正确处理建筑高度、密度和面宽的关系,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
为此,《条例》修改稿规定,珠海中心城区建筑主色调应当以淡雅、明快的浅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
今后不再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鉴于珠海部分镇虽不属于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所在地镇,但由于属于中心镇,其重要性与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所在地镇相同,因此,《条例》修改稿建议补充规定:中心镇的镇总体规划编制履行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所在地镇的相关程序。
同时,因珠海整个行政区域范围均为城市规划区,今后将不再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而改为各片区的控规和修规,并按照城市控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因此,与一审相比,《条例》修改稿建议删除条例草案关于“镇控规和修规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程序”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前应检验是否超建
目前,一些房地产商在建设商品房时,不按图施工,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为此,结合珠海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办理预售或者销售许可的现行做法,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申请预售或者销售许可前,应当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或测绘单位对商品房屋建设项目进行测量,检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还建议,若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建筑轴线、竖向标高、层高等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百分之三以上的,平面布局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许可等手续。
对此,《条例》修改稿中增加上述规定,并建议,勘察或测绘单位接收建筑房委托之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测量,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成果。
焦点
《条例》修改稿提出,城市绿线包括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明确的城市各类绿地,以及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及其控制线、小型山体、区域生态绿地。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条例》修改稿提出,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九洲列岛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建筑红线应当保持在坡度25%以下。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新区内的山体,应当在坡度25%以下的区域规划建设环山道路,规划道路与山体之间严禁兴建任何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蓝线包括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为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条例》修改稿要求,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珠海市沿河、沿海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保持建筑退让距离。
重要的滨河生活岸线其陆域沿河纵深至少退让70米以上,重要的滨海生活岸线其陆域沿海纵深至少退让90米以上。退让距离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对于水体景观利用,《条例》修改稿提出,道路与水体岸线区域交汇处应当作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不得有建筑物遮挡,其用地应当规划为绿地。
城市黄线包括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综合交通体系应当以公共交通为主。《条例》修改稿认为,应该重视慢行系统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市政道路,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乡规划中应当预留轨道交通和快速干道用地,建立城市组团间的快速交通联系,促进各城市组团一体化发展。
《条例》修改稿认为,珠海市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石刻、古树名木,以及承载珠海市特殊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划定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纳入城市紫线管理。
《条例》修改稿要求,在城市紫线管理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规划确定的控制建设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对于“紫线”的立项管理,《条例》修改稿提出,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老师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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