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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
(1)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3)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五条)
(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二十一条)
(6)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修改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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