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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详细规划(上)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主要有:
(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开发建设实行调控的最具体最直接的手段。
"控规"的制定,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控规"确定后,面向市场,客体遵守,同时,也规范政府,规范规划部门自身,各方共同遵守,从而使规划工作更加严密、公正,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编制控规不要求多,近期建设任务多、重点发展或改建的地段要抓紧制定,确保质量。
"控规"需要赋予一定的法定效力。进一步发展的更高层次是深圳实行的《法定图则》。
2.修建性详细规划
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编制此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控规"作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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