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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2012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12]24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41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2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以及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1、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15日17:00时。考生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并提交《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附件二)。
2、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
3 、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新考生须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老考生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网上报名时须填正确的档案号)。
4、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6月4日至6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时(节假日除外)。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西安市南新街28号德邻酒店305房间;联系电话:87274344)负责。现场资格审查时新考生(首次参加该项考试)须根据本人情况及所报级别的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如下:
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年限证明;
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符合免试二科的人员提供)。
5、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
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029-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57210。
四、收费标准
考务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标准,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城市规划原理(客观题)、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城市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2、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3、城市规划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取网络阅卷。提醒考生注意:
①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②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③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客观题科目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5、考生于考前7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6、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考生可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开取发票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17:00时前。
附件一: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二: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9号)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0]20号)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
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人办发[2001]38号)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附件二: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29.
注册
城市
规划师 |
4.考全科 |
01.城市规划 |
1.城市规划原理 |
2.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
4.城市规划实务 | |||
2.免二科 |
01.城市规划 |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
4.城市规划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