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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辅导: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主要方法1

|0·2012-03-16 10:37:20浏览0 收藏0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需要确定保护等级,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防止其他建设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安全其及环境协调。$lesson$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

  (1)划定文物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 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划出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封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形式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环境氛围相协调。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同时特别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为保证上述保护措施的落实,《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2.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

  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体,涵盖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大量历史建筑。其规划管理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针对不同层次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内涵及其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条件,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并提出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途径和方式。目前在已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了多种多样的保护方法。但是最基本的有效方法是划定保护区和控制地带,对保护范围界限内的建设活动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同时保护传统格局、风貌和空间尺度,古城保护与新区建设相结合,以及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也都是普遍采用的行之有效的主要方法。

  (1)划定不同类别的保护范围界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对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文物埋藏区划定保护界线,并对保护界限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提出相应的控制和建设要求,实施执法监督和规划管理。

  保护界线分为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外两个层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划定环境协调区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界线称为城市紫线,应当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时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规划区以内的,应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划定城市紫线。

  保护区界线的划定应当满足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文物埋藏区的安全要求,确保必要的安全距离,防止建设活动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带来破坏。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2)保护传统格局、风貌和空间尺度。传统格局、风貌和空间尺度是城市在漫长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的,总体上最具个性特征。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就是要整体保护古城。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3)古城保护与新区建设相结合。

  (4)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

  采取上述方法取得成效的前提,是制定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属于城市专项规划,通常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规划一经批准,就是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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