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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规划行政审批许可证制度.它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手段和法定形式.$lesson$
1.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两证"制度.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的项目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法律凭证.有没有"一书两证",按没按"一书两证"的要求进行用地和从事城镇建设活动,是合法与违法的分水岭.
2.乡村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进行各项建设,须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的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展建设活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有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没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用地和从事乡村建设活动,是合法与违法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