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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lesson$
建设部组织 编制并于1999年6月批准颁布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2)有关规定。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内容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①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②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③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④在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4)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在此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然后,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的电力规划。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
(5)城市用电负荷。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他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城市用电负荷也可分以下四类: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规划还规定了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城市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民用负荷预测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的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