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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规划的新方法
出现这种发展管理现象的结果之一,产生了各种实施规划的手段,即把法规管理和公共工程投资这两种概念结合起来。这些手段的最初例子是:①附有条件的区划;②影响费。
(1)附有条件的区划,是在地方政府把条件附加于批准再区划的申请时发生的。过去,这些条件大都包括在对建设场地设计的各种限制和要求内。而现在这些条件也包括各种要求,即开发商要为建设场地外的公共工程建设负担费用(例如学校、道路、下水道、消防站等),作为获得再区划申请的条件。
(2)影响费,是在社区发展费用超过其支付追加的公共设施投资能力时,作为处理财政差额的另一种方法。影响费包括:按规章规定的管理费,它由地方政府分配给那些新增加的建设单位,要他们分担由于发展而增加公共工程费用的公平的一份。因此,影响费是归属于土地细分规章中公认的惯例的延伸,它要求新的建设单位负担建设场地内各项费用的全额(如道路、下水道和儿童游戏场等),还要他们支付建设场地外某一更大地区费用的按比例分配的份额。这些方法的基本原理之一是,新的建设单位是继承现有的基本设备或基础设施,而其中大部分费用是由新建设单位到达之前的现有居民所支付的,但对于因新来者所发生追加的投资需求,而向现有居民索取费用则是不公平的。
要看到这些方法的重要意义不仅仅是作为筹措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的方法,而且是作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其根本的想法是,新的建设任务必须与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配套,而且这也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目标。
(3)强制性的规划、实施和一般要求越来越多的州正在采取立法手段,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做到:①准备并确定一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的综合规划;②必须肯定任何实施规划的措施,不管是法规管理性质的,还是公共投资性质的,都要和确定的规划相一致。最近,正在加强的这些法律,不仅要求任何实施规划的措施必须与规划一致,而且要求规划必须得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