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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受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 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级城乡规划部门 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报告。城乡规划部门要 将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应当逐步将 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批准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规划必须向社 会公布。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依据管理权限,应当每年向建设部和省 (区)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报告。城乡规划、城市园林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
对城乡规划监督的重点是: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调整规划的程序;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 加快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建设部应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其核心景区的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等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