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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规划原则
4.规划依据: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5.规划编制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见第十二条)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见第十三条)
6.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
7.其他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见第二条)。
2.保护原则和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见第三条)。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见第五条)。
4.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5.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1)整体保护
(2)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3)历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4)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5)禁止性活动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第七条)
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
城市规划 (分区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5.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
总结和评价 前瞻性研究 提出报告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审查和批准
6.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7.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1)期限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4)成果
8.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1)年限
(2)内容
(3)成果
9.城市分区规划(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内容
(2)成果
10.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4)详细规划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