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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相关知识辅导-住宅小区规划

|0·2010-11-23 14:30:38浏览0 收藏0

  住宅小区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选择符合居住功能要求,环境良好,有利于开发建设的新建地区或适宜的旧区改建地段。小区用地的选择,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免地质复杂,土壤承载力差,地势低洼又不易排涝等不良的工程地质条件。住宅小区应避免布置在沼泽地区、不稳定的填土堆石地段、地质构造复杂地区如断层、风化岩层、裂缝、滑坡等,也应避开风口,洪水侵袭的地区,以及地震时有崩坍陷落危险的地区。住宅小区应尽量选择具有良好植被和小气候环境以及有利地形、地貌的地区,必须避免严重的交通、噪声干扰和工农业有害排放物的污染和侵害。在山地和丘陵地带,住宅小区可选择自然坡度在25%以内的地段,其地形即使复杂,经过一定的组织和局部改造,是可以合理布置居住建筑的。自然坡度在25%~50%的地段,建设困难较多,土石方量也大,建筑群体布置及设计受到很大限制。自然坡度在50%以上地段,最好不选作建筑用地,可作园林绿地。应注意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特点,对农耕地作切实的调查,全面分析比较,充分利用适宜建设的山坡薄土、瘦地、荒地作为居住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良田。要充分利用劣地,对丘陵间和坡腰良田好土要十分珍惜。

  住宅小区规划选址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及各地方城市规划条例是小区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和应该遵循的原则。住宅小区选址定点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住宅小区选址定点的书面申请报告;计划部门的批件,反映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投资额等;有证测绘单位实测能反映拟建设位置及周围相互关系的一定比例的现状地形图。城市住宅小区选址往往须先作出可行性研究论证,然后再下达计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以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完成选址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前提。在完成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规划行政部门再提出选址定点意见书,作为审批任务书的前提和作为工程征地的动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前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由规划部门分管,主持其中选址定点的审查工作。小区选址定点勘察及审查工作中,应会同土地部门共同参加。总之,小区选址定点审查要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功能分区的要求,并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方针政策。经过小区定点选址工作的审查后,由规划管理部门发出选址意见书以及附图。选址意见主要包括选址定点,与定点位置有关的道路红线,标出限制范围和其他与定点位置有关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核定规模等。开发建设单位领取选址意见书后,即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向拟建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开展动迁、征地、划拨用地等基本情况的摸底工作,对拟建地块所涉及的城市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基本情况的摸底工作;开展规划设计组织工作等。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是进行小区规划设计的依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的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

  1.小区建设用地的现状地形图,该地形图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根据住宅小区的性质和所处地段条件提出的拟征用地范围,即划出用地红线。

  3.综合向各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后提出的综合性意见。

  4.该建设用地的外部限制条件,包括山、水、地形和四邻的建设情况及空间环境要求等。

  5.提出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位置,路幅及其规划要求。

  6.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高度、体量、红线退让要求和地下管线走向,绿化要求以及其他控制事项。

  7.其他有关的特别要求,如人防,净空限制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用地单位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以便以此为依据进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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