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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每个城市都要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严加控制,不允许随意新建构筑物、建筑物或改作它用。现有绿地不许任意侵占或改作它用。必须占用的须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修改规划,给予加倍补偿。
通过行政立法和技术立法规定城市总体和各类用地园林绿化指标,各类功能区域的绿地率,作为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依据,促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现。各城市应根据不同的地理、历史、气候、人口条件和政治、经济地位制定具体的指标和实施步骤。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要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对城市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园林绿化项目,特别是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系统工程,经过充分论证后,报请各级计划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的建设”的要求,在安排社会发展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计划时,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在城市环境治理和建设中积极、有效的作用,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
3.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各地方、各城市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中按比例安排园林绿化的资金。其具体比例由各地方根据当地园林绿化的实际水平和城市环境建设的需要分别确定。
4.各城市财政预算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园林绿化养护费用。各城市在安排园林绿化发展计划时,应同时落实园林绿化养护能力和费用,避免盲目发展,无力维护造成的损失。
5.在制定城市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同时考虑城市风景园林和环境建设。建立旅游受益部门对提高风景园林价值和旅游环境质量给予补偿的机制。
6.增加园林绿化科研、教育的投入,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和职工素质水平提高,增强发展后劲。
(三)城市建设,公用、自用项目建设和改造都应按标准安排园林绿化资金,进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建设、验收。凡未能达到规定绿地标准的均应给城市绿化建设以补偿。
1.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项目,要会同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林带或行道树。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办理征地、动迁。所需建设投资,统一纳入项目的总预算内,交由园林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2.新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旧城区时,居住小区的绿地面积一般不应少于占地面积的30%,居住区应另辟建公园。绿地建设投资纳入住宅开发建设投资之内,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
3.机关、工厂、医院和学校等一切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应按标准规划设计绿地,其投资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4.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沿线、站区及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河渠、水库、湖泊等滨水地带的林带及绿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分别由铁路部门、水利部门进行建设及养护管理。
5.工厂、企业及其它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营建防护林带,并做好经常的养护管理工作。
6.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解放军营区,除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绿化工作规定》进行绿化外,还要服从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园林绿化要求。
7.依法批租给国内、国外、境外租赁者使用的土地,都要遵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