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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规划核实的掌握标准
1 验灰线阶段
(1)经办人应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总平面图)中的标准审核:拟建建筑与用地红线间距离;拟建建筑与相关规划道路间距离,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离,拟建建筑之间的距离;
(2)满足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同时符合消防间距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施工误差应该控制在审批尺寸的1%,绝对值不超过0.5m;
(3)经办人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验线规划核实部门审核表》。
2 验正负零阶段
(1)经办人应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总平面图)中的标准审核:拟建建筑与用地红线间距离;拟建建筑与相关规划道路间距离,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离,拟建建筑之间的距离;
(2)满足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同时符合消防间距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施工误差应该控制在审批尺寸的1%,绝对值不超过0.5m;
(3)建设项目正负零的高程误差应控制在0.1m以内;
(4)经办人发现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停工;
(5)经办人如实填写《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现场勘察记录》。
3 结构完工阶段
(1)应重点对总体平面图位置、层数和建筑高度进行审核;
(2)同正负零标准;
(3)建设工程主体因施工误差造成的高度变化,但与周边相邻建筑物尺寸能满足建筑间距规定,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有关法规的,误差应控制在1m以内;
(4)建筑工程主体因施工误差造成的高度变化,但与相邻建筑的尺寸不能满足有关建筑间距规定,或不符合消防间距有关法规的,要求其限期改正。如不能限期改正的,转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工作程序,进行立案处理。
4 规划验收阶段
(1)经办人调档审核内容:
(2)经办人现场验收内容:
(3)具体标准:
(a) 建筑总平面位置、高度参照结构完工标准;
(b) 建筑物的层数不应有增加和减少;
(c) 建筑面积因设计误差、内部平面调整等,误差应该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5%,且绝
对值不能超过300m2;
(d)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外立面、高度、层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只是内部平面布局的变更,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到综合处办理备案手续;
(e) 住宅建筑要和与其配套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同步验收:小区道路初步完工、绿地、地上车位腾退满足要求;
(f) 未与其他建筑同步完成的环境、道路、配套设施等应与居住区住宅总量20%左右的住宅建筑一同验收;
(g) 对于施工场地、施工用房屋占用建筑用地内空闲的按有关规定在全部居住区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拆除。
五 规划核实的成果要求
1 验灰线阶段
2 验正负零阶段
3 结构完工阶段
4 规划验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