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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考前总结之《管理与法规》(24)

|0·2010-08-30 11:31:15浏览0 收藏0

  第二节 技术规范

  一、《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批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查设计规范》的一些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般规定

  ①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② 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

  ③ 详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一般工程);三级,不严重(次要工程)。

  3、总体规划阶段

  (1)总体规划勘察

  (2)对于地震区的城市的相关规定

  (3)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4、详细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勘察应的内容:(1)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2)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3)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5、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的有关规定

  6、勘察报告: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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