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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于2003年9月制定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3.规划编制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
(2)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3)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4.规划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2)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3)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5.规划内容
(1)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3)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4)抗震防灾措施;
(5)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