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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考前总结之《管理与法规》(10)

|0·2010-08-25 13:21:1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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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科学、民主制定规划的要求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2)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3)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老师和公众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1.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2)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3)在镇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4)在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5)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原则。

  2.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1)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2)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近期建设的程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3)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①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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